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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龍舟協會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龍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體育團體,以發展龍舟傳統文化,提升龍舟運動技能,拓展國民外交,擴大國際交流活動,以推展休閒育樂活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構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或依法向省、市及各縣市申請設立分級組織。

第貳章   任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辦理國內龍舟運動之推展事項。

(二) 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龍舟比賽事項。

(三) 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龍舟比賽事項。

(四) 國外龍舟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

(五) 龍舟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

(六) 國際龍舟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薦事項。

(七) 研定龍舟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八) 審訂龍舟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九) 研究調查及龍舟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十) 其他有關龍舟運動事項。

第參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會員。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個

 

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對龍舟運動熱心具有卓越貢獻者,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四) 贊助會員:凡對龍舟運動熱心之團體或個人,對本會有捐助款項者,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左:

(一) 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其他應享之權利。

(五)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接受本會委辦事項。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連續兩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者,視為喪失會員資格)。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 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聲明退會,除其未具理監事或工作人員資格者,於聲明書達到本會時即生效,其餘應於書面敘明理由,送理事會審定確認。

(四)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肆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

 

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大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選舉,由理事會擬定,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標次多數之十一人為候補理事,三人為候補監事,遇有理、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

第十三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互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五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業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四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算。

第十六條 本會得置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十七條 本會得置行各種委員會、小組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並置副秘書長若干人及若干分組工作人員,各組並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第伍章 職權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二)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四) 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七) 舉辦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八) 聘請名譽理事長。

(九)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決算及經費收支事項。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陸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需以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會議,常務理、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及常務理、監事均應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常務理、監事會議。會議時,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無故缺席二次者,視同辭職。

第柒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 會費:

⑴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5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3000 元。

⑵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500 元,團體會員新台

幣 3000 元。

 

(二) 補助費。

(三) 基金孳息。

(四) 會員捐款。

(五) 贊助會員捐款。

(六)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個人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 三十 條  本會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擬定年度工作計 劃、收支決算表、員工待遇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行之。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先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料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捌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訂定及變更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80 年 10 月 20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93 年 3 月 27 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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